二、各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
處)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七日內,比照臺北市各機
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之編送程序,函轉所屬機關歲入、歲出
保留分配表予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前項保留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計處函知主管機關,並副知原
編送機關、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實務作業,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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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之分配,應依各計畫妥為規劃分配,並編造「歲
出保留分配表」,另以工作計畫為單元編造「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
畫配合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
已撥發數,應與預付費用保留數相符。
(二)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三)資本支出除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設備
之開標期程核實分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計畫應依規劃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
配。
2.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
年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3.除第一款以外之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
實施期程配合撥款進度核實分配。
4.其他資本支出應依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核實分配。
(四)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與法律、自治法
規牴觸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
度妥為規劃分配。
(五)「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
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以符合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各款規定者為限,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
動支及分配。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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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應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所附
之保留分配應編書表格式辦理。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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