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業奉總統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茲因本府設立行政法人數
量陸續增加,為強化行政法人預算編製及監督機制,本府前於110年5月20
日函頒「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續為本府設立之行政法人決算編製有所準據,爰參酌行政院110年10月2
1日函頒修正之「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及
考量本府業務需要,擬具「臺北市行政法人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以下簡
稱本注意事項),共計五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點明定本注意事項監督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執行之。
三、第三點明定行政法人年度決算編造原則及報送程序等應辦理事項。
四、第四點明定監督機關監督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執行成果
及決算辦理情形等應辦理事項。
五、第五點明定行政法人決算書表格式訂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