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06606號函修 正第2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局就下列
    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
    (二)受審議場館營運單位代表。
    (三)體育、教育及藝術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人數至多四人,第二款人數為一人,第三款各領域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