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局就下列
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
(二)受審議場館營運單位代表。
(三)體育、教育及藝術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人數至多四人,第二款人數為一人,第三款各領域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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