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於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九十七年一月
一日起臨時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臨時人員進用政策係以辦理非屬
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
限。本要點以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排除適用,係指本府已核定進用臨
時人員之計畫,嗣後新增進用臨時人員之計畫或原計畫增加臨時人員,仍
應依本要點規定以定期契約方式進用,爰增列部分文字,以臻明確。另因
應重大災害及防疫工作,為加速機關遴補人力,簡化其審核程序。又為符
合獎優汰劣原則,提升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績效及整體服務效能,增
訂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考核作業之依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排除適用對象,並明訂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排除期間。(修
正規定第二點)
三、簡化因重大災害及防疫工作所進用人力之審核程序,及增列中央機關
補助經費縮減之但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增訂職缺公告期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訂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考核作業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刪除替代性人力措施之補充說明文字。(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