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5957號函修正 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組織編製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授人一字第09700696400號函訂 頒,並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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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12275400號函修正發布 第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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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49200號函修正 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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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370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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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15506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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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管字第10131164600號函修正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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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027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第8點及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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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091900號函修 正發布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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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 105312898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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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5957號函修正 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於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九十七年一月
一日起臨時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臨時人員進用政策係以辦理非屬
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
限。本要點以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排除適用,係指本府已核定進用臨
時人員之計畫,嗣後新增進用臨時人員之計畫或原計畫增加臨時人員,仍
應依本要點規定以定期契約方式進用,爰增列部分文字,以臻明確。另因
應重大災害及防疫工作,為加速機關遴補人力,簡化其審核程序。又為符
合獎優汰劣原則,提升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績效及整體服務效能,增
訂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考核作業之依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排除適用對象,並明訂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排除期間。(修
    正規定第二點)
三、簡化因重大災害及防疫工作所進用人力之審核程序,及增列中央機關
    補助經費縮減之但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增訂職缺公告期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訂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考核作業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刪除替代性人力措施之補充說明文字。(修正規定第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