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遷評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5)北市人管字第1053144090 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5點至第10點及第12點;增訂第11點及 刪除附件1至附件3,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人事人員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七十八北市人事處人一字第41445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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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0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八十北市人事處人一字第03145號 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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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八十九北市人壹字第89207009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升 遷獎懲評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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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北市人壹字第9020480200號函 修正第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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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一北市人壹字第09130645800 號函修正第 2點(自9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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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1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北市人一字第091308140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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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二北市人壹字第092302468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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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三北市人壹字第09330524800 號函修正第 5點(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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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三北市人壹字第09330852100 號函修正第 5點(自93年10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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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四北市人壹字第094305027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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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九十四北市人壹字第0943075070 0號函修正第5點及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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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97)北市人壹字第09730403900號 函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及評分標準表及職務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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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98)北市人壹字第09830811900號 函修正發布第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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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0)北市人壹字第 10030002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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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1)北市人管字第101310462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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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4)北市人管字第10431035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第7點、第10點、第11點;增訂第 5點、第8點、第9點;並刪除第12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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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5)北市人管字第1053144090 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5點至第10點及第12點;增訂第11點及 刪除附件1至附件3,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本處及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辦理面試或測驗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
      無障礙環境或相關協助措施。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處及
    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遷評審作業,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置委員二十三人,由處長指
    定其中一人為主席,除當然委員、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票選產生
    之票選委員十人外,其餘委員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指定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
  (二)本處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室
        主任。
  (三)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處及所屬人事人員具協會會員身分之代表。
    甄審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處及所屬
    人事機構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
    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
    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甄審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處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本處一級單位主管及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二)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但非主管職務調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
        甄審。
  (三)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升等
        任用者。

六、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以上職務、區公所主任及一級機關人事管理員
        出缺,由本處統一檢討,簽陳處長核定遴補方式。
  (二)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出缺,得由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
        審酌業務需要建議辦理平調或陞遷作業;如為薦任第七職等
        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得優先提列考試分發人員。但下列情形應
        由本處統一檢討,簽陳處長核定遴補方式:
        1.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人事室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室及各
          該所屬人事機構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職務。
        2.因安置移撥人員、職期輪調、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進用身心障
          礙不足額等因素,需配合控管職缺。

七、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辦理陞任時,採上網公告登記辦理
        ,公告期間為五日以上;辦理遷調時,得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二)本處承辦科於職缺報名截止後,就參加陞遷甄審人員,依「臺北
        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
        並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請處長交付甄審
        會評審。

八、甄審會應就處長交付評審之名冊,依名冊所列人員積分高低順序排定
    名次,陳請處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
    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處長如對前項甄審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前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係指改由本處及所屬
    人事機構同序列人員遷調、或由其他機關人員外補、或增列舉行面試
    或測驗方式等事宜。
    陞任候選人員凡經檢討陞遷,並核定發布派令有案,而放棄陞遷機會
    者,一年內資績評分總分每次減列五分。

九、外補公開甄選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辦理外補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
        職稱、職系、職等、具體工作內容、辦公地點、報名規定、所需
        資格條件、候補之名額及期間等相關資料簽請處長核定,並於網
        路公告五日以上。
  (二)外補公開甄選應徵人選,由本處依公告所需資格條件就書面資料
        進行初審,將符合資格人員資料送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
        擇優辦理面試或測驗。
  (三)面試或測驗結果由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依參加人員成績
        高低造冊,建議遴用順序,送本處提甄審會審議,通過後簽請處
        長圈定。

十、外補公開甄選,依下列原則組成面試小組:
  (一)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薦任第八至九職等職務及區公所主任職務出
        缺,由本處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承辦科主管組成。
  (二)除前款外之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由所屬一級機
        關人事室主任及該單位一至二人組成,另應由甄審會委員一人參
        與。
  (三)非主管職務出缺,由所屬一級機關人事主管授權指定該單位或出
        缺單位主管人員一至二人組成。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