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處及
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遷評審作業,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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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置委員二十三人,由處長指
定其中一人為主席,除當然委員、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票選產生
之票選委員十人外,其餘委員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指定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
(二)本處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室
主任。
(三)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處及所屬人事人員具協會會員身分之代表。
甄審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處及所屬
人事機構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
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
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甄審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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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處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本處一級單位主管及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二)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但非主管職務調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
甄審。
(三)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升等
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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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薦任第八至九職等以上職務、區公所主任及一級機關人事管理員
出缺,由本處統一檢討,簽陳處長核定遴補方式。
(二)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出缺,得由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
審酌業務需要建議辦理平調或陞遷作業;如為薦任第七職等
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得優先提列考試分發人員。但下列情形應
由本處統一檢討,簽陳處長核定遴補方式:
1.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人事室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室及各
該所屬人事機構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職務。
2.因安置移撥人員、職期輪調、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進用身心障
礙不足額等因素,需配合控管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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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辦理陞任時,採上網公告登記辦理
,公告期間為五日以上;辦理遷調時,得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二)本處承辦科於職缺報名截止後,就參加陞遷甄審人員,依「臺北
市政府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
並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報請處長交付甄審
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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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甄審會應就處長交付評審之名冊,依名冊所列人員積分高低順序排定
名次,陳請處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
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處長如對前項甄審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前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係指改由本處及所屬
人事機構同序列人員遷調、或由其他機關人員外補、或增列舉行面試
或測驗方式等事宜。
陞任候選人員凡經檢討陞遷,並核定發布派令有案,而放棄陞遷機會
者,一年內資績評分總分每次減列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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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補公開甄選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出缺辦理外補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
職稱、職系、職等、具體工作內容、辦公地點、報名規定、所需
資格條件、候補之名額及期間等相關資料簽請處長核定,並於網
路公告五日以上。
(二)外補公開甄選應徵人選,由本處依公告所需資格條件就書面資料
進行初審,將符合資格人員資料送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
擇優辦理面試或測驗。
(三)面試或測驗結果由出缺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依參加人員成績
高低造冊,建議遴用順序,送本處提甄審會審議,通過後簽請處
長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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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補公開甄選,依下列原則組成面試小組:
(一)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薦任第八至九職等職務及區公所主任職務出
缺,由本處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承辦科主管組成。
(二)除前款外之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由所屬一級機
關人事室主任及該單位一至二人組成,另應由甄審會委員一人參
與。
(三)非主管職務出缺,由所屬一級機關人事主管授權指定該單位或出
缺單位主管人員一至二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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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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