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法制作業品質,本府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訂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以下簡稱加 強措施),迄今計修正四次。茲因本府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訂頒「臺北 市政府類一條鞭主管機關管理作業原則」,法制人力管理之權管移由法務 局主責,業整併加強措施等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訂頒「臺北 市政府類一條鞭法制人員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同日生效,爰加強措施配 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