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意旨:考量本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
助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相關遴派、管理及考核等規定散見於中央
法規及本府自訂規則,如「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
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臺北市市營事業
機構董事監察人遴選要點」、「臺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
表選派要點」、「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及財團
法人董事監察人考核要點」及「財團法人法」等,為利於實務運作並
提升行政效能,爰將本府原訂定之上開要點及中央相關規定事項予以
整併規範,以符立法經濟。
二、主要內容:本要點草案計二十點,共分為「通則」、「遴選」、「管
理」、「考核」及「附則」等五章規範,內容分述如下:
(一)第一章通則,共三點(草案第一點至第三點),包含:
1.立法目的(草案第一點)。
2.名詞定義(草案第二點)。
3.適用範圍(草案第三點)。
(二)第二章遴選,共九點(草案第四點至第十二點),包含:
1.本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之積極資格條
件(草案第四點)。
2.本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監察人之積極資格
條件(草案第五點)。
3.本府派任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積極資格條件
(草案第六點)。
4.本府派任之董事、監察人之限制(草案第七點)。
5.公務員兼任董事、監察人應注意事項(草案第八點)。
6.性別比例規範(草案第九點)。
7.不得遴派機要人員及聘僱人員為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執行業
務之重要職務(草案第十點)。
8.擔任本府投資或轉投資之民營事業非董事、監察人之股權代
表指派原則(草案第十一點)。
9.解除本府派任之董事、監察人職務規定(草案第十二點)。
(三)第三章管理,共四點(草案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包含:
1.董事、監察人應忠實執行其職務(草案第十三點)。
2.本府派任之董事、監察人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
象,其中代表本府或公股利益者應依法申報財產(草案第十
四點)。
3.董事、監察人之職責(草案第十五點)。
4.董事、監察人出席會議之規定(草案第十六點)。
(四)第四章考核,共三點(草案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包含:
1.董事、監察人之考核事項(草案第十七點)。
2.考核作業流程及辦理期限(草案第十八點)。
3.考核結果優(不)良之效果(草案第十九點)。
(五)第五章附則,共一點(草案第二十點):本府於派任董事、監
察人時,應通知其應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