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11412號函修正第4點 、第8點,並自114年1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考核獎懲目

立法總說明

為表揚具特殊優良事蹟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公務人員,適
時激勵其工作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本府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並於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共計二次修正。
為提高本府公務人員之工作士氣,適度調整本府得表揚所屬優秀青年公務
人員之範圍,及每年得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名額上限,爰修正「臺北
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明定被遴薦為
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年齡上限為四十五歲,本府每年表揚之優秀青年
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十六名為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被遴薦為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應具備要件如下:
    (一)年齡於四十五歲以下。
    (二)在本府任職滿一年以上。
    (三)最近一年年終(另予)考績(成、核)為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
          。
    (四)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八、本府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六名為原則。獲選之
    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一座,給
    予公假五日,並得頒給相當於新臺幣三萬元之等值禮券。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