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考字第10531422700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14點、第1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考核獎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得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優秀員工選拔。
    各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另循各該系統辦理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機構工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五、本要點自一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