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得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優秀員工選拔。 各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另循各該系統辦理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機構工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五、本要點自一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