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
,並要求所屬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於一百十年五月
六日訂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
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復為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
凌事件相關機制,分別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共兩次修正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以利實務運作。
因應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院授人綜字第一一三一00二0四一
號函,請各機關全面檢視機關之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規定,強化員工保護、
縮短調查時程及落實執行等機制,以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並避免同仁
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本府為落實
上開行政院要求,並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爰配合修
正相關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各機關應利用正式會議、教育訓練及多元管道宣導有關職場霸凌
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增訂本府人事處每年規劃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課
程,以及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年度辦理管理才能發展班期課程規劃,
應納入情緒管理、領導效能等主題,並對於各類人員辦理實體課程。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新進人員報到時,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明確告知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之單一窗口資訊;各機關受理申訴之專責人員應每日查收申訴管道。
(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明定各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專責人員,及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
理、調查與決議人員,均應落實執行迴避及嚴守保密原則;明定各機
關對於上開人員違反保密原則及相關人員違反不利處分禁止原則者,
應追究相關責任或予以必要之處分。(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增訂各機關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後對於是否受理之決定,應
先提交申訴處理委員會予以審認,以符客觀及專業原則;明定各機關
應於收受職場霸凌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認。(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明定申訴事件經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認無第十點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
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
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經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同意得
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六、明定各機關對於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落實執行對被申訴人之
責任檢討、調整職務、教育訓練及專案輔導等具體作為;增訂「面談
紀錄表」及「專案輔導成效評估表」之附表。(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七、增訂各機關對於申訴人之其他關懷協助措施。(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八、增訂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按季統計分析職場霸凌事件處理情形
,陳報機關首長;本府人事處每半年統計分析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場
霸凌事件處理情形陳報市長。(修正規定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