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給字第1123001006號函修正 第二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待遇福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5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五府人四字第99163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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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府人四字第8104490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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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人四字第8207718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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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人四字第8406112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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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7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四字第 8704771800號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4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自強活動暨休假旅遊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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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人四字第89097688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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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住字第09730139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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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給字第10131020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參點,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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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給字第10132438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貳點,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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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001800號函修 正發布第貳點、第叄點,並溯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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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 1093002864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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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給字第1123001006號函修正 第二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各機關員工正當娛樂及活動,增進身
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促進團隊精神,訂頒「臺北市政府員工文康活動
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考量本府各機關特性、業務性質與工作班別(輪班、日班等)及活動需求
等均未盡相同,且為使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更趨多元,以及增加經費運用
彈性,爰修正本計畫第貳點規定,刪除第二項第五款其中慶生活動金額不
得逾預算金額二分之一之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貳、員工文康活動:
    一、所稱員工文康活動,係指各機關以聯誼、參覽、休閒、慶生等方
        式辦理之國內活動。
    二、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遵守事項:
        (一)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限。
        (二)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應統籌規劃辦理,但活動性質特
              殊或配合機關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者,所屬科、室單位
              得自行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時,可視活動性質酌量邀請眷屬
              及退休人員參加,並得酌收費用,以資聯誼。
        (四)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
              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
        (五)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考量本府各機關特性、業務性質與工作班別(輪班、日班等)及活動需求
等均未盡相同,且為使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更趨多元,以及增加經費運用
彈性,爰刪除第二項第五款其中慶生活動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分之一之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