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員工文康活動:
一、所稱員工文康活動,係指各機關以聯誼、參覽、休閒、慶生等方
式辦理之國內活動。
二、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遵守事項:
(一)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限。
(二)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應統籌規劃辦理,但活動性質特
殊或配合機關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者,所屬科、室單位
得自行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時,可視活動性質酌量邀請眷屬
及退休人員參加,並得酌收費用,以資聯誼。
(四)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
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
(五)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考量本府各機關特性、業務性質與工作班別(輪班、日班等)及活動需求
等均未盡相同,且為使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更趨多元,以及增加經費運用
彈性,爰刪除第二項第五款其中慶生活動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二分之一之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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