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2442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及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分工方式如下:
  (一)員工協談室
        1.提供諮詢、個別協談及團體協談服務。
        2.規劃辦理講座、工作坊等課程,並印製宣導品積極宣導本服務
          。
        3.提供各機關承辦人員辦理員工協助服務相關作業之資訊、社會
          資源及協助。
        4.提供受理各機關諮詢及轉介之同仁後續服務。
        5.協助同仁搭配運用醫療、法律諮詢等協助之轉介服務。
  (二)人事處:提供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社團,以健全員工身心。
  (三)各機關
        1.主動規劃或配合辦理講座課程。
        2.對於身心健康諮詢有需求的同仁,主動關心、鼓勵尋求協助,
          或積極轉介至員工協談室。
        3.協助同仁搭配運用醫療、法律諮詢等協助之轉介服務。
  (四)法務局:提供本府同仁在生活法律諮詢服務窗口。
  (五)衛生局:提供本府同仁在健康、醫療保健等諮詢服務。
  (六)社會局:提供本府同仁社會工作相關資源、緊急事故、生活危機
        、家暴及性侵害防治等諮詢服務。
  (七)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提供本府同仁心靈成長等
        相關訓練課程。

五、本要點實施方式如下:
  (一)員工協談室
        1.員工申請個別協談服務,應先以專線電話約定協談時間,但如
          經專業輔導人員認定無協談必要者,則不予安排。
        2.經各機關申請團體協談後,如經專業輔導人員認定無協談必要
          者,則不予安排。
        3.協談時間:以協談人(機關)申請時間為主,由本府員工協談
          室協助安排輔導員,並可於下班時間進行。
        4.取消(更改)協談:若因故無法前來,應至遲於協談前一天以
          電話取消或更改。
        5.終止協談:員工於協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談。
        6.錄音(影)之服務:基於協談保密原則,協談時不提供錄音(
          影)之服務。但申請協談人若有需要時,得於協談前經協談人
          員同意後錄音(影),並索取所製作之檔案。
        7.依本要點實施之協談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8.協談服務由本府人事處洽請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並依規定支給
          鐘點費。
        9.如於上班時間接受協談輔導,以公出辦理登記。
  (二)人事處:提供本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狀況發送至各機關,並於本
        處網站中公告各隊社活動訊息,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
  (三)各機關
        1.各機關應適時宣導員工心理衛生健康概念。
        2.各機關應主動關懷同仁,在同仁遇有婚、喪、喜、慶、退休等
          各項人生重大變化,或工作變革等生涯適應時,結合機關現有
          福利措施,法律、財務、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提供協助。
        3.各機關提供同仁協助服務過程中,發現有協談必要時,協助同
          仁向員工協談室申請協談;如因業務需要,並得向員工協談室
          申請指派專業輔導人員前往實施團體輔導。
        4.各機關得視各機關特性,自行訂定其他協助服務作法。
  (四)法務局:提供本府同仁在生活法律免付費諮詢服務窗口。
  (五)衛生局:提供聯繫窗口及建立聯合醫院、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等醫
        療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受理員工協談室或各機關諮詢轉介協助
        ;但運用相關服務如須同仁付費時,應事先告知。
  (六)社會局:提供聯繫窗口及建立相關諮詢服務、受理員工協談室或
        各機關諮詢轉介協助。
  (七)公訓處:得主動或依本府需求開辦相關員工協談等教育訓練課程
        、協助服務宣導及課程學習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