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工友員額管控及人力運用,於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整併歷次本府職工員額管理等相關規定。
茲因本要點訂頒迄今已逾三年,經了解本府各機關職工員額管理情形,配
合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長室會議決議與實務作業,擬具本要點修
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
(一)考量本府歷次函釋及相關規定中,事務技工(工友)、專案技
工(工友)及駕駛,一律通稱為「職工」,以及本要點內容一
致性,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要點名稱。(修正要點名稱)
(二)明定本要點職工定義及類別、適用機關學校範圍。(修正規定
第二點)
(三)明定各機關學校應按年將次年度職工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報府
審核及職工各類人員設置標準,並將現行第五點規定整合併入
;另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購置及租賃作業要
點」已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停止適用,依現行適用規定「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名稱修
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因應第六點與第七點分列事務職工與專案職工職缺遴補規定,
配合調整文字併入上開兩點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統合本府各機關學校非超額之事務技工、事務工友職缺遴補與
控管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統合本府各機關學校非超額且不得新僱之專案技工、專案工友
職缺遴補與控管規定,並依前開會議決議增訂相關規定。(修
正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本府各機關學校得新僱之專案技工、專案工友職缺遴補規
定,另考量經由本市就業服務處統一辦理公開甄選僱用之新僱
人員,係因應機關專案需求進用,除不得參與本府職工移撥外
,明定不得轉化為本機關學校不得新僱職工之缺額。(新增規
定第七點)
(八)增訂本府各機關學校駕駛職缺遴補規定,其中特種車駕駛之缺
額進用方式,由現行規定第七點整合併入。(新增規定第八點
)
(九)明定各機關學校職工移撥方式。(新增規定第九點)
(十)配合實務作業修正報送資訊系統之名稱。(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
二、附圖:增訂本府前以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府人管字第一0七一0
八四一二00號函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工移撥作業流程圖」
,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正與酌增超額職工機關不得拒絕移撥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