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不法案件獎金發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政二字第09830792800號令廢止; 自98年6月3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政風查處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二府人(二)六字第8817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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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二府人(二)六字第1874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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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3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三府人(二)六字第956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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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4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府人(二)六字第1865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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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政二字第8205904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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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5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府政二字第85026266號函修正第3 點第 6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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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府政二字第86094286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7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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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政二字第093054639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及其他不法 案件獎金發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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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政二字第09830792800號令廢止; 自98年6月30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