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揭弊者更合理的權益保障及救濟措施,本府於一0八年七月二
十三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為鼓勵參與弊案人員主
動揭露機關內部不法、不當行為,修正放寬弊案範圍及減輕相關行政
責任。
二、本要點共十一點,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適用對象除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外,考量各機關(構)時有非依法令從事公務而接觸並
知悉政府機關(構)揭弊內容之人員,爰修正第二點第一款,
將自行進用之人員予以具體列舉,並配合修正第三點至第六點
。
(二)為鼓勵內部員工勇於揭露影響政府廉能之不法、不當資訊,修
正第二點第三款第五目規定,揭發本府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或
有公安危害之行為,不以受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糾正之虞為限
。
(三)明定本府不利揭弊者人事措施審查小組成員層級與增訂本府不
利揭弊者人事措施審查小組成員迴避及遞補方式,修正第五點
。
(四)考量弊案常具有隱匿性、集團性,且不易透過調查取得重要事
證,於制度設計上宜提供適度之誘因,鼓勵參與弊案之決定或
實施之人員主動揭露不法不當資訊,爰增訂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