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業經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授 發資字第1111500068號函停止適用,爰修正依據為「資通安全管理法」。
十九、各機關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處簽請市長獎勵 ,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刪除挪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