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政一字第1113006654號函修 正第14點、第19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政風預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業經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授
發資字第1111500068號函停止適用,爰修正依據為「資通安全管理法」。

十九、各機關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處簽請市長獎勵
      ,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刪除挪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