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辦
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前項稽核事項,除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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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點規定實施稽核作業,得調閱有關資料、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軟
、硬體設備使用情形。必要時,應由資訊等相關作業人員或本府資訊
局提供說明及專業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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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每年應實施資訊使用管理「外部稽核」作業至少一次,由政風處
會同資訊等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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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機關資安等級及執行資訊使用管理「內部稽核」作業次數,依
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有關各責任等級應辦理內部資通安全稽
核頻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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