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2)北市政人字第1123005366號 函修正第4點、第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政風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95)北市政人字第 09530155900號 簽訂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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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98)北市政人字第09831545400號 簽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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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2)北市政人字第10231156800 號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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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4)北市政人字第10430785800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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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5)北市政人字第10531065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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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7)北市政人字第1076004065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工 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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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2)北市政人字第1123005366號 函修正第4點、第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處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2-27287747
    申訴專用傳真:02-2759569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va-a100010@gov.taipei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本處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七、本處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由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成立,依本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本處員工性騷擾時,本處將
    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
    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