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自來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水企字第1106027199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11年1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本裁罰基準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以臺北市政府府水企字第0九五七二六九
九七0一號令訂頒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實施。因第二點附表各條文表
格下方之說明,原設計目的係考量臚列條文可以方便使用人閱覽,然各裁
罰法條、裁罰對象、裁罰範圍、違規情形及違規次數之裁罰基準,皆已於
表格內敘明,如不另外補充說明各自來水法相關條文並不影響使用人之閱
覽,亦不影響本裁罰基準之適用,惟目前表格下方條文說明臚列之條文範
圍超過本裁罰基準所提之各條項,為避免發生所臚列法規之修正並不涉及
本裁罰基準卻有需配合修正之情形,建議將表格下方說明部分予以刪除,
爰予本次修正。
本次並增列自來水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統一裁罰基準,有關
自來水法所定自來水管承裝商之登記及管理、水電及技術員工之登記、管
理等事項,係由本府委任產業發展局執行,併予敘明。
本次修正重點:
一、統一本基準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點)
二、增訂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
    第二點)
三、配合修正規定第一點,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新增附
    表一,將現行規定之附表修正為附表二。(第三點)
四、有關附表二之修正,說明如下:
    (一)參考臺北市政府近期修正之統一裁罰基準體例,明定罰鍰單位
          為新臺幣,並將違規次數之罰鍰額度由現行之定額修正為一定
          區間。
    (二)查自來水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亦有裁處罰鍰之規定
          ,爰增列該二條文之統一裁罰基準。
五、參考臺北市政府近期修正之統一裁罰基準體例,於第一項明定統一裁
    罰基準表所定違規次數計算之方式。並於第二項明定本基準發布前,
    違反本法之次數,不列入計算。(第四點)
六、參考臺北市政府近期修正之統一裁罰基準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另本
    基準為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行政規則,其生效
    日期應於發布令中載明,而非於本基準規範,爰刪除相關文字。(第
    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