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 102323559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復水時如因現場狀況、給水管線或用水設備等屬用戶之因素,致
        本處無法供水,請用戶自行改善或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並繳付相
        關費用後再行復水。
  (二)用戶須自行僱商排除表位固封後復水。
  (三)本處赴現場復水期間,請用戶勿開啟水龍頭,以防漏水。
  (四)網路、電話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並繳清
        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
  (五)郵寄、傳真申請書應蓋妥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