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託研究案應經先期審查,研究專題擬定、經費編列及審查作業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應主動檢視本府施政重點,並視業務推動需要擬定研究
專題;涉跨機關業務權管且經主辦機關與協辦機關協調共同擬
定之研究計畫,優先參酌核予編列。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亦得視推動市政需要,協調排定各
機關研提相關專題納入先期審查。
(二)除研考會以外,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運用本府計畫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本府資訊系統)編製下年度之委託研究計畫先
期審查計畫書(如附件一,以下簡稱先期計畫書)。
(三)研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件
二,以下簡稱經費編列標準表)及本府概(預)算籌編相關規
定編列,並納入下年度概算。
(四)各機關應審視研究計畫是否涉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事宜,並依
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
(五)各一級機關(構)、區公所及臺北大眾捷運公司應召開初審會
議,就所編製之先期計畫書進行初審(一案一審),初審完成
後,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研考會,連續性計畫亦同。
(六)研考會每年四月起,進行先期計畫書之審查,並會同本府財政
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
小組初審,審查結果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七)研考會得視需要於先期審查作業過程中,邀請學者專家協助檢
視研究計畫應否另送研究倫理審查。
(八)各機關應於提報審查後之下年度一月底前,將臺北市議會審查
結果與核准之研究經費額度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府資訊系統。
未經先期審查年度臨增之委託研究案,應簽會本府主計處及研考會,
奉府核定後始得執行,並於本府資訊系統完成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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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擇選委託研究案受委託者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審慎衡酌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之研究能力、研究專
長及計畫主持經歷,並得依委託研究案性質所需,將主持人資
格列入標案評選項目。
(二)非調查分析性質之委託研究案,其主持人應提出同一期間接受
本府委託情形聲明書,由委託機關納入履約量能之參考。同一
期間,指委託研究案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三)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投標廠商應參考委託研究案計畫書(如附
件三),詳述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顧問、研究助理相關背景
暨擬擔任之工作內容,敘明研究期限等,撰擬服務建議書(研
究計畫書)。
(四)研究經費應依經費編列標準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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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研究案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應注意約定下列內容:
(一)研究經費撥付方式。
(二)著作權之約定。
(三)未經委託機關書面同意,受委託者不得將研究報告書(含期中
、期末及已完成之成果)逕自對外發布。
(四)期中、期末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及作業時程:
1.受委託者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將期中(末)研究案報告書
之內容(參考附件四)初稿送達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擇
期召開審查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報告書初稿送達與會人員
。
2.期中(末)審查會議召開時,應有三位以上相關學者專家出
席審查,並邀請研考會及相關機關人員出席。與會人員提出
之審查意見,應由受委託者於會議召開後六個工作日內作成
紀錄,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函送與會人員,並交由主持人修正
研究內容;期末研究案報告書之修正,以會議紀錄送達一個
月內提送修正本予委託機關審查為原則。
3.研究期限六個月以內者,得考量個案性質另約定免予提送期
中研究案報告書或其他期中審查方式。
(五)總結報告審查方式:
受委託者應將中、英文研究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過程、
重要發現、主要建議及政策意涵)附於研究案報告書主文前,
歷次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附載於研究案報告書之後,檢同
研究案報告書修訂說明表(格式如附件五)送委託機關複審。
(六)總結報告經委託機關複審確定後,始得依規定格式印製(印製
格式由研考會另訂之)。
(七)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變更規定:
受委託者如有研究人員異動或研究經費變更,應事先徵得委託
機關同意。
(八)研究期限變更:
受委託者因故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案報告書者,得經委
託機關同意後延長之,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其所
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其延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應依本
府主計相關規定辦理預算保留。
(九)問卷調查方式之約定:
1.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受委託者所擬之調查
問卷須經委託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查。
2.執行民意調查作業,應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民意調
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出國考察之約定:
委託研究案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
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由研考會另
訂之),併研究案計畫書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
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案報告書之附錄。
(十一)受委託者為自然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契約所訂人事費資料
扣繳所得稅;受委託者為法人、機構或團體者,由該法人、
機構或團體辦理扣繳所得稅事宜。
(十二)委託研究案之成果若需辦理發表會或進行簡報時,主持人應
配合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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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機關於執行委託研究案各階段,均應至本府資訊系統填報,相關
作業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於簽約六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填報,並將契約掃描成電子檔
逕予上傳。
(二)於期中、期末審查會議召開後六個工作日內,至系統填報審查
會相關資料。
(三)研究人員異動、研究經費或研究期限變更,於受託人依前點第
七款或第八款規定取得同意後,委託機關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完
成更新系統填報,一併上傳相關佐證資料,並通知研考會窗口
。
(四)驗收合格後,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告書電子檔上傳,並
填報研究成果相關資訊,檢視全案登載之內容是否完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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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委託機關對於委託研究案應派員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得
選派有關之人員一至二人參與研究,惟不得支領該研究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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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案報告書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及中長期之建議,並明列主
、協辦機關,完成後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委託機關應至本府資訊系統填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以
下簡稱追蹤表,格式如附件六),併同完整研究案報告書電子
檔(機器可讀之格式),於驗收合格日起二個月內,函報本府
核定。
(二)經本府核定後,委託機關應將追蹤表分送本府有關機關參採,
並確認有關機關於四個月內,於本府資訊系統登錄該研究案建
議事項採行情形內容。
(三)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可分為已執行、部分執行、未採行及供決策
參考四類,其中部分執行及供決策參考者,繼續列管三年,各
有關機關每半年需至本府資訊系統更新最新採行情形。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訂情形外,委託機關應至本府
知識管理平臺(KM)上傳分享總結報告書,並函送國家圖書館
、臺北市議會圖書館(各二冊,含電子檔)及其他視需要之機
關或學校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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