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27447號函修正第4 點、第5點及第4點附件四、第5點附件五、附件六,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研究發展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府研一字第47149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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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九府研一字第7904013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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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研一字第8206046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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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5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一字第85027090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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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研一字第091005046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 報告書提出及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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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2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研一字第092002158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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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研一字第09405135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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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授研一字第095302592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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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授研一字第097317632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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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展字第 09933943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及第7點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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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研展字第10131012300號函修正 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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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展字第10132293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8點,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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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展字第 10230898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至第11點、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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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研展字第 10630323400號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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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展字第1103019566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至第8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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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14149號函修正全文1 2點,並自113年7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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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27447號函修正第4 點、第5點及第4點附件四、第5點附件五、附件六,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制度,促進資訊分享與交流,
本府於七十年十月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
告書提出及處理注意事項」,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復於一百零
六年二月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
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本法規最後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
四日,期間共歷經十六次修正。
依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百五十次主任秘書會報會議紀錄及本府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府授研展字第1133025927號函,為增進公務出國考
察效益,爰修正注意事項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由市長率領之公務出國行程,應在一定期限內先行針對出國考察
    內容提出相關市政建議,並提供予同行議員知悉。(修正規定第四點
    )
二、隨市長公務出國之各機關,返國後應就具體可行之建議事項,規劃作
    業期程及執行經費,並由本府研考會進行後續追蹤。(修正規定第五
    點)
三、配合前揭修正規定酌修出國報告附件表次及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出國人員應自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並依出
    國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類:提交報告書。
    (二)乙類:提交提要表。
    前項報告書或提要表應依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附件二、三)辦理,
    將電子檔傳送至資訊平臺,並完成系統自主檢查。
    隨市長公務出國,各機關應於返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出國建議事
    項概要表(附件四),送本府秘書處彙整;若有議員同行,本府秘書
    處另將彙整後之概要表以府函函知議員辦公室及副知本府研考會,並
    適時向議員說明相關建議內容。
    返國翌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一工作日為起算
    日,報告提交日以出國人員之服務機關發文日期為準。

五、各機關構應於出國人員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確實檢核前點報告之格
    式、內容、應備文件及資訊平臺掛網資料後,將下列資料報府同步完
    成網路作業(包含登錄資料、上傳電子全文檔及前述表件、系統自主
    檢查):
    (一)甲類:自審表(附件五)、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六
          )、報告書電子檔。
    (二)乙類:提要表電子檔。
    隨市長公務出國者,各機關應按建議事項之執行期程及經費規劃,提
    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經本府秘書處綜整後,由出國報告
    計畫主辦機關於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併報告書(提要表)完成報府程
    序。
    前項隨市長公務出國者,各機關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及進度,由本府
    研考會每半年追蹤管考。
    報告採逐級審核,各機關構應對報告之實質內容負責,二級以下機關
    報告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送出。
    各機關構報告之建議事項應與公務出國計畫相符,提出三項以上回饋
    本機關之業務參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