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研圖字第1113010696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8點至第10點,並自111年6月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研究發展目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為促進資料活化運用,鼓勵社會各界運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資
料從事政策相關研究,本府前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獎勵研究
報告運用臺北市政府資料作業要點」,期間歷經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及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五次修正,為符合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規定,並將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資
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為更完備本案獎勵機制並配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要點部分內容,本次修
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明列排除本府各機關員工係因本要點獎勵意旨乃鼓勵外部對
    象參與,而本府各機關員工基於職務當責或本府已有其他相關獎勵研
    究要點可適用參獎;另獲獎研究報告如有本府各機關員工合著者,該
    員工則不予獎勵。(新增第三點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併同新增第十
    點第四款)
二、為配合年度業務與預算執行,將報名作業時間提前二個月辦理,並修
    改參獎研究報告之發表期間。(修正第八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將本要點審查作業時程提前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並新增審查小
    組主持人得由研考會首長授權人員擔任之彈性。(修正第九點第一款
    及第二款)
四、將本要點獎勵作業時程提前於每年十月辦理,並審酌近年參獎獲獎情
    形與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修正各獎勵等級之獎勵金件數,以
    符合業務實況。(修正第十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運用本府資料從事研究者,不限個人或團體。但
    不包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
    )之員工。
    前項所稱員工,指本府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立法理由〕
一、獎勵對象明列排除本府員工係因本案獎勵意旨係鼓勵外部對象參與,
    而本府各機關員工基於職務當責或本府已有其他相關獎勵研究要點可
    適用參獎,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之文字。
二、為配合第一項但書之增訂,並明確本府各機關員工範疇,新增第二項
    。

八、報名作業:
    (一)報名時間:
          1.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參獎者(含個人或團體)須
            將參獎文件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研考會辦理報名事
            宜。
          2.報名期限得由研考會視當年度報名情形延長之,並以延長一
            個月為限。
    (二)參獎文件:
          1.中文報名表一份(附件一)。
          2.研究報告五份:
           (1)研究報告限於此作業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
              日前所發表者。
           (2)研究報告之類型須為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性
              學術期刊之論文、各大專院校之碩、博士論文、針對特定
              主題所企劃撰寫之專書或至少二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且
              內容需包含研究主題、研究方法、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
              研究結論與建議,及參考文獻等。
           (3)研究報告得依其類型之既定格式參獎,若屬無既定格式之
              二萬字以上者,須製作封面(附件二)及目錄。
          3.報告電子檔(含可編輯格式)一份。
          4.同意書一份(附件三)。但符合第十二點第三項之規定者,
            無須檢附。
    (三)前款各項參獎文件,經報送研考會後,不予退還。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年度業務與預算執行,將本要點報名時間提前二個月辦理,爰
    修正第一款第一目。
二、為配合報名作業時間提前,一併修改參獎研究報告之發表期間,爰修
    正第二款第二目之一。

九、審查作業:
    (一)時程: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但經延長報名期限者,不在
          此限。
    (二)審查小組:由研考會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主持人,邀請相關
          領域專家學者三至五位及府內相關機關代表(資料主責機關)
          組成審查小組,透過書面審查及專家學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召
          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及評定,並由研考會將審查結果簽請市
          長核定。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前點第一款報名時間修正,將本點審查作業時程提前於每年九
    月三十日前辦理,爰修正第一款。
二、增訂審查小組主持人得由研考會首長授權人員擔任之彈性,酌作文字
    修正。

十、獎勵作業:
    (一)時程:於每年十月辦理。
    (二)獎勵等級如下:
          1.特優獎:評定九十分以上者,每件研究報告最高給予獎勵金
            新臺幣五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一件。
          2.優等獎:評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每件研究報告
            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二件。
          3.甲等獎:評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每件研究報告
            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獎勵名額最多四件。
    (三)如參獎研究報告未達獎勵評定分數之標準,則獎勵從缺。
    (四)獲獎研究報告如有本府各機關員工合著者,該員工不予獎勵。
    (五)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前點第一款審查作業時程修正,將本點獎勵作業時程提前於每
    年十月辦理,爰修正第一款。
二、經審酌近年參獎獲獎情形與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爰修正第二
    款各獎勵等級之獎勵金件數,以符合業務實況。
三、考量於第三點增訂排除本府各機關員工列入獎勵對象之規定,爰增訂
    本點第四款獲獎研究報告如有本府各機關員工合著者,該員工則不予
    獎勵,現行第四款移列第五款,並調整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