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文:秘書處應優先處理、登錄書面質詢案。
(二)分文:
1.由秘書處依案情內容於二小時內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暨直屬
機關答復。如來文內容涉及二個機關以上者,應以來文所述
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機關為主答機關。各機關於收受
書面質詢函正本後,如認為非屬本機關權責業務者,應簽註
理由陳送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章後,於工作時間四小時內退
回秘書處改分,並通知研考會。
2.非屬電子收文且主答機關位於市政大樓之外者,秘書處應先
行傳真送達。各機關如須再分送所屬機關辦理者,應逕行分
文,並依前述作業方式辦理,以利爭取辦理時效。
3.主答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案,應於三小時內分送承辦人員,
並副知府會聯絡員及研考人員。
(三)承辦:
1.書面質詢函正本收受機關(府收代碼為AAAA)即為主答機關
,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權責,主答機關應主動聯繫,彙整資料
後一併回復;主答機關如為爭取時效,得要求協辦機關以傳
真、e-mail等方式即時提供資料。
2.副本收受機關原則上不須另行答復,惟涉及權責業務之協辦
機關,須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資料給主答機關彙復;協辦機
關如未能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須另行函復者,應將未能提供
之理由告知主答機關後,始能另行函復。主答機關並應於復
函中向議會說明協辦機關將另行函復。
3.主答機關承辦人員收到書面質詢案,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簽辦陳核。
4.各機關函復書面質詢案務必依規定期限答復,質詢案件如因
蒐集資料、彙辦等原因,期限內確實無法有具體結果答復者
,仍應於期限內先行答復議會說明困難原因,俟完成後再另
行答復。
(四)陳判:
1.為掌握時效,對於書面質詢案,應使用綠色卷宗陳核,隨到
隨閱。質詢內容若涉及跨局處較複雜之業務或一級機關首長
者,應將答復函稿陳請秘書長代為決行,必要時,陳請副市
長、市長核判;質詢對象為一級機關以下首長者,得由一級
機關首長代為決行。
2.判行後應及時通知主答機關派員取回。
(五)發文:公文判行後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
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
項」相關規定完成發文作業。
(六)登載:
1.主答機關應於發文後一日內至員工愛上網/研考便民/議會案
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認系統欄位均已登載回復資
料,爾後如有再行答復資料,亦應於發文後於一日內至系統
更新內容。
2.如係協辦機關另行答復,應於發文後一日內將另行答復資料
提供主答機關至系統登載回復資料。
|
七、本項管制作業情形,將由研考會於議會開議前簽報市長,並函知各一
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