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答復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研管字第1093025267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管制考核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制所屬各機關答復臺北市議會議員
書面質詢,以維持府會關係和諧,於民國85年 4月17日訂定「臺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答復議會議員書面質詢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並歷經88年5月18日、91年7月24日、99年1月8日及103年4月29日四次
修正。
為因應議會案件管理系統更新及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注意事項,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作業時間改以工作日計算承辦時限。(修正規定第四點第
    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
二、判行後之發文時限改以「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臺北市
    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項」辦理,機
    關逕依前述規定一日內發文即可發揮時效管制作用。(修正規定第四
    點第五款)
三、本府現以「議會案件管理系統」彙整議會書面質詢相關資訊,故修正
    機關登載回復資料之系統名稱,以符現況。(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六款
    第一目)
四、完善書面質詢管考流程,增加協辦機關另行答復後續登載作業程序。
    (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六款第二目)
五、為因應實務運作,現改以議會開議前簽報市長書面質詢管制作業情形
    ,無須再提報市政會議。(修正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作業流程如下:
    (一)收文:秘書處應優先處理、登錄書面質詢案。
    (二)分文:
          1.由秘書處依案情內容於二小時內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暨直屬
            機關答復。如來文內容涉及二個機關以上者,應以來文所述
            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機關為主答機關。各機關於收受
            書面質詢函正本後,如認為非屬本機關權責業務者,應簽註
            理由陳送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章後,於工作時間四小時內退
            回秘書處改分,並通知研考會。
          2.非屬電子收文且主答機關位於市政大樓之外者,秘書處應先
            行傳真送達。各機關如須再分送所屬機關辦理者,應逕行分
            文,並依前述作業方式辦理,以利爭取辦理時效。
          3.主答機關於收受書面質詢案,應於三小時內分送承辦人員,
            並副知府會聯絡員及研考人員。
    (三)承辦:
          1.書面質詢函正本收受機關(府收代碼為AAAA)即為主答機關
            ,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權責,主答機關應主動聯繫,彙整資料
            後一併回復;主答機關如為爭取時效,得要求協辦機關以傳
            真、e-mail等方式即時提供資料。
          2.副本收受機關原則上不須另行答復,惟涉及權責業務之協辦
            機關,須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資料給主答機關彙復;協辦機
            關如未能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須另行函復者,應將未能提供
            之理由告知主答機關後,始能另行函復。主答機關並應於復
            函中向議會說明協辦機關將另行函復。
          3.主答機關承辦人員收到書面質詢案,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簽辦陳核。
          4.各機關函復書面質詢案務必依規定期限答復,質詢案件如因
            蒐集資料、彙辦等原因,期限內確實無法有具體結果答復者
            ,仍應於期限內先行答復議會說明困難原因,俟完成後再另
            行答復。
    (四)陳判:
          1.為掌握時效,對於書面質詢案,應使用綠色卷宗陳核,隨到
            隨閱。質詢內容若涉及跨局處較複雜之業務或一級機關首長
            者,應將答復函稿陳請秘書長代為決行,必要時,陳請副市
            長、市長核判;質詢對象為一級機關以下首長者,得由一級
            機關首長代為決行。
          2.判行後應及時通知主答機關派員取回。
    (五)發文:公文判行後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
          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
          項」相關規定完成發文作業。
    (六)登載:
          1.主答機關應於發文後一日內至員工愛上網/研考便民/議會案
            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認系統欄位均已登載回復資
            料,爾後如有再行答復資料,亦應於發文後於一日內至系統
            更新內容。
          2.如係協辦機關另行答復,應於發文後一日內將另行答復資料
            提供主答機關至系統登載回復資料。

七、本項管制作業情形,將由研考會於議會開議前簽報市長,並函知各一
    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