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2)北市研圖字 第1123011456號函修正第6點、第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研考類 / 出版品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
下簡稱個資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
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
定各類「安全維護措施」及同法第二十四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
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之要求,爰依臺北市政府一百十
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法二字第一一0三0四九九八0號函送「臺北市政府所
屬機關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參考範本及指引」,並於一百十一年三
月二十二日訂頒「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小組成員之組成由各單位文書種子擔任。(修正第六點)
二、修正本小組會議召開頻率及刪除節能減紙會議。(修正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其餘成員由各單位指派文
    書種子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公文及圖資管理組辦理,並得邀請各單位人員參與
    幕僚作業。
〔立法理由〕
明定各單位由文書種子擔任本小組成員,修正第六點第一款文字。

七、本小組會議每季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
    會,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理
    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
    出(列)席。
〔立法理由〕
因應本會節能減紙會議停止召開,刪除第一點第一款文字,並明訂為每季
召開一次之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