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各機關處理爭訟案件,應有下列基本認知:
(一)訴訟不是唯一解決爭議之途徑。
(二)爭議協調應兼顧達成任務及對造立場,善用專業、經驗及策略
,並設定截止期限,必要時告知協調破裂可能產生之風險。
(三)通盤檢討關聯案件或同一廠商之爭議案件,積極尋求紛爭一次
解決。
(四)非必要應避免興訟,對於訴訟中案件,應積極尋求和解止訟。
(五)逐案進行檢討,以反饋修正制度缺漏,避免任何可能爭訟。
本府各機關處理爭訟案件,應於起訴、上訴、收受爭訟案件通知或裁
判書十五日內登錄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並於一個月內提局務會議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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