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爭訟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法綜字第1086048488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法制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府各機關處理爭訟案件,應有下列基本認知:
    (一)訴訟不是唯一解決爭議之途徑。
    (二)爭議協調應兼顧達成任務及對造立場,善用專業、經驗及策略
          ,並設定截止期限,必要時告知協調破裂可能產生之風險。
    (三)通盤檢討關聯案件或同一廠商之爭議案件,積極尋求紛爭一次
          解決。
    (四)非必要應避免興訟,對於訴訟中案件,應積極尋求和解止訟。
    (五)逐案進行檢討,以反饋修正制度缺漏,避免任何可能爭訟。
    本府各機關處理爭訟案件,應於起訴、上訴、收受爭訟案件通知或裁
    判書十五日內登錄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並於一個月內提局務會議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