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0)北市法綜字第1103044048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點、第10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 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國賠目

立法總說明

一、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計
    十一點,並溯自一0一年九月十八日生效,先予敘明。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本要點名稱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
    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之法制作業規範,及考量延續案件審議品質
    之穩定度,爰配合修正本要點之名稱及第四點、第十點規定。
三、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名稱修正部分,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項」第八點規定:「本府各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成立之任務編組,其名稱以設置要點定之,由本府人事處統一
          函頒或發布實施;如係依據各機關組織規程成立之任務編組或
          非屬本府之任務編組,其名稱以作業要點定之,由各機關自行
          函頒實施。」爰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法
          規委員會作業要點」。
    (二)修正規定第四點:現行規定法規委員任期一年。為使法規委員
          充分發揮法律專業及其所累積審議案件之經驗,延續案件審議
          品質之穩定度,減少聘(派)委員行政作業之勞費,及提升議
          事效率等,爰修正委員任期為二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規定第十點:外聘委員兼職之酬勞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依
          相關規定支給,無須明定,爰刪除但書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
    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十、本會委員及幕僚作業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