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
;委員二十一至二十六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代表。
三、本府財政局代表。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
五、本府產業發展局代表。
六、本府工務局代表。
七、本府交通局代表。
八、本府社會局代表。
九、本府警察局代表。
十、本府衛生局代表。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
十二、本府文化局代表。
十三、本府消防局代表。
十四、本府地政局代表。
十五、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
十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代表。
十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
十八、本府法務局代表。
十九、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學者、專家三人至八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八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該首長擔任或自主任秘書以上
主管依順位薦派二人,由主任委員圈選。
府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需,得設消費者保護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
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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