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法綜字第 108600855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刪除原第6點,原第7點移列至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人權保障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自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經本府函頒,並歷經多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
    電子化並提升行政效能,爰擬具本方案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
    草案。
二、查本府人權專書及人權保障白皮書內容多為原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
    現為人權保障諮詢會議)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
    論文及各機關人權報告等資料彙集成冊。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電子
    化,相關人權保障資料均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本府法務局(以下簡
    稱法務局)網站刊載供各界查閱參考,爰修正本方案第五點。又第五
    點修正草案已將人權相關資料置於法務局網站,供本府各機關參考,
    並得視實際面臨之人權議題需要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及辦理人權研
    討會或座談會等方式,以落實人權保障;另本府各機關依本方案第三
    點、第五點及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亦應主
    動定期通盤檢視主管之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各項行政措施有無侵害
    人權並適時調整修正,爰刪除現行第六點應提出人權報告之規定。
三、本方案共七點,本次修正三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點:明訂法務局應將原人權專書內相關資料(召開人權
        保障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報告
        等),以置於法務局網站取代出版方式,供本府各機關參考。另
        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應視實際本府各級機關所涉議題
        視狀況舉辦,爰修正為「得」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
        會。
  (二)刪除第六點:本府已有相關落實人權保障規定,爰刪除現行第六
        點之規定。
  (三)修正第七點:原第六點刪除,原第七點點次調整為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法務局應將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
    會相關議題報告等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置於該局網站,供本
    府各機關參考;並得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通盤檢討
    本府有無落實人權保障之要求。
    前項研討會或座談會,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配合協辦。
    本府各機關宜於其宣導出版品或網站上,刊登有關人權宣導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環保節紙及政府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原
    人權專書內相關資料(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
    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報告等),以置於法務局網站取代出版方式,
    供本府各機關參考。
二、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應視實際本府各級機關所涉議題舉辦
    ,第一項後段爰修正為「得」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

六、本府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定期辦理人權宣導活動,推展並宣揚人權理念
    。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原第六點刪除,原第七點點次調整為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