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務局應將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
會相關議題報告等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置於該局網站,供本
府各機關參考;並得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通盤檢討
本府有無落實人權保障之要求。
前項研討會或座談會,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配合協辦。
本府各機關宜於其宣導出版品或網站上,刊登有關人權宣導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環保節紙及政府資訊公開及電子化,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原
人權專書內相關資料(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
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報告等),以置於法務局網站取代出版方式,
供本府各機關參考。
二、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應視實際本府各級機關所涉議題舉辦
,第一項後段爰修正為「得」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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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定期辦理人權宣導活動,推展並宣揚人權理念
。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原第六點刪除,原第七點點次調整為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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