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類一條鞭法制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法綜字第1103046796號函修 正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法制類 / 人權保障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法務局應依下列規定於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辦理法務局以外
    本府各機關所屬專任法制人員之成績評核: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每年六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每年十一月辦理。
    (二)評核方式:
          1.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2.初評:由法務局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
            終成績評核建議表(附表一)所列項目,依具體受評事實評
            定之。
          3.複評:由法務局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一人擔任召
            集人,召集法務局單位主管召開會議審議初評等級(評分)
            ,並得以決議方式變更之。
    (三)評核結果處理方式:
          1.法務局應將核定之評核成績傳送專任法制人員所屬機關首長
            ,作為本府各機關管理、督導及年終考績之參考。
          2.專任法制人員經年終成績評核列 C、D、E級(評分未滿八十
            分)者,應參加第七點規定之訓練課程至少二十小時,並由
            其所屬機關列管之。

十一、本府績優法制人員應由下列人員遴選產生:
      (一)法務局所屬之專任法制人員:由法務局各單位衡酌下列事項
            後推薦一至二人:
            1.經辦法制業務(包含法規、行政規則、國家賠償事件、行
              政救濟案件、採購申訴審議案件、消費者保護業務及法制
              行政)有助於本府重大政策推動者。
            2.對於保障本府權益有具體作為者。
            3.經辦法制業務負責盡職,品質及績效優良者。
      (二)法務局以外本府各機關所屬之專任法制人員:依第九點規定
            年終成績評核評分為本府前二十名,且無第十二點規定情事
            者。
      績優法制人員候選人應填寫績優法制人員推薦表(附表二),以供
      辦理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