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104)北市原社福 字第 1043063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起生 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原住民類 / 法制綜合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
        以下同)二萬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
        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前目所稱安養者係指六十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稱養護者
    係指五十五歲以上經本府社會局老人服務中心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為中
    、重、極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精神
    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