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4338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委員,
每次續聘人數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得連任一次。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委員,應依職務異動改聘(派)。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條文,自一百十年
三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