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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辦理活動實施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秘字第108304173 8號函停止適用,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文化秘字第09130268200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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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3)北市文化研字第 09330576200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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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九十六北市文化秘字第096311708 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與 其他機關團體合辦活動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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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秘字第102307156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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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秘字第108304173 8號函停止適用,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