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受邀演出之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團受邀之演出,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音樂推廣及行銷本團為原則
。
|
三、邀請人應於演出四個月前提送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經本團審議通過後
並簽訂合約,如有特殊情形者以專案辦理。本團不接受個人性質演出
之邀請,惟國際知名之音樂家不在此限。
|
四、本團應設立審議委員會,審議邀請人提送之演出計畫。審議委員共九
人,由本團內聘六人及外聘專家學者三人組成,任期一年,由團長擔
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之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
五、邀請人需負擔之費用如下:
(一)本團演出費:
1.國內演出:
(1)演出費以每場最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編制
、演出形式或性質,演出費得依個案情形議訂之。
(2)同曲目加場演出,每場以演出費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3)每次簽訂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之音樂會,第二場以後之演出
費,以本團訂定演出費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4)若有商業性質之錄音、錄影或轉播,其費用另議之。
2.國外演出:由本團與邀請人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二)其他費用:
1.國內演出:
(1)樂器搬運費。
(2)由本團往返演出地點、住宿地點之交通費以及食宿等相關
費用。
(3)客席音樂家、客席演出者酬勞費及相關費用。
(4)本團現有編制外需增聘之協演人員相關費用。
(5)排練及演出場地之場租及活動宣傳費等。
(6)演出曲目之購譜、租譜、版權費、作曲費、編曲費等。
(7)演出場地之燈光、音響及清潔等相關費用。
(8)因演出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邀請人負擔。
2.國外演出:由本團與邀請人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三)邀請人如為機關學校,且為非營利性質之演出,或配合臺北市
政府政策、促進城市間國樂交流,本團得減收或免收演出費,
本點第(二)款其他費用得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
七、邀請人如非機關學校,應於簽約時預付百分之三十之演出費作為訂金
,餘款應在正式演出前付清。多場次演出或其他特殊情況,得另訂演
出費用支付期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