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受邀演出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臺北市立國樂團(110)北市國樂演字第11060026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5點、第7點,並自110年11月1日起生效(原 名稱:臺北市立國樂團受國內外團體邀請演出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辦理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受邀演出之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團受邀之演出,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音樂推廣及行銷本團為原則
    。

三、邀請人應於演出四個月前提送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經本團審議通過後
    並簽訂合約,如有特殊情形者以專案辦理。本團不接受個人性質演出
    之邀請,惟國際知名之音樂家不在此限。

四、本團應設立審議委員會,審議邀請人提送之演出計畫。審議委員共九
    人,由本團內聘六人及外聘專家學者三人組成,任期一年,由團長擔
    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之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五、邀請人需負擔之費用如下:
    (一)本團演出費:
          1.國內演出:
           (1)演出費以每場最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編制
              、演出形式或性質,演出費得依個案情形議訂之。
           (2)同曲目加場演出,每場以演出費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3)每次簽訂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之音樂會,第二場以後之演出
              費,以本團訂定演出費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4)若有商業性質之錄音、錄影或轉播,其費用另議之。
          2.國外演出:由本團與邀請人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二)其他費用:
          1.國內演出:
           (1)樂器搬運費。
           (2)由本團往返演出地點、住宿地點之交通費以及食宿等相關
              費用。
           (3)客席音樂家、客席演出者酬勞費及相關費用。
           (4)本團現有編制外需增聘之協演人員相關費用。
           (5)排練及演出場地之場租及活動宣傳費等。
           (6)演出曲目之購譜、租譜、版權費、作曲費、編曲費等。
           (7)演出場地之燈光、音響及清潔等相關費用。
           (8)因演出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邀請人負擔。
          2.國外演出:由本團與邀請人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三)邀請人如為機關學校,且為非營利性質之演出,或配合臺北市
          政府政策、促進城市間國樂交流,本團得減收或免收演出費,
          本點第(二)款其他費用得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七、邀請人如非機關學校,應於簽約時預付百分之三十之演出費作為訂金
    ,餘款應在正式演出前付清。多場次演出或其他特殊情況,得另訂演
    出費用支付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