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0617 10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並自102年12月15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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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紀錄表項目如附表,各委外館所得依營運目標自行增減或修
        訂及訂定評鑑指標與目標值,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時間與年
        度工作計畫一併提送本局,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訂定。
  (二)評分作業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委外館所依委託經營管理
        契約規定時間提送年度成果報告書以及完成自評作業(含達成值
        、自評成績)之考核紀錄表。第二階段由考核小組於每年六月以
        前依各委外館所提報之考評紀錄,赴各委外館所進行考核評分。

六、考核結果成績績效卓著、值得鼓勵之委外館所,本局予以次一年度免
    實地考核,其考核作業與營運計畫以書審方式進行之,以資獎勵;考
    核結果成績尚待改進、極需改善及不合格之委外館所,列入輔導追蹤
    對象,由輔導團進行實地輔導。
    前項輔導團將由本局另案召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