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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06 7803號令廢止,並自110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 1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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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06 7803號令廢止,並自110年3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