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7點;刪除第8點 ,並於114年6月1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館核定後,解除其志工
    資格。且於調查期間,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權一個月至六個月。
    (一)涉及違反志願服務法、本要點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館聲譽者。
    (三)全年服勤時數未達本館規定標準者。
    (四)違反服勤規定,年度違規紀錄達五次而未能改善者。
    (五)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累計三次者。
    (六)假借本館名義私自招攬導覽活動圖利者。
    (七)私自接受或向民眾收取服務或導覽解說費用。
    (八)其他有損本館形象之不當言論或行為,經本館及幹部會議共同
          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