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41 742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其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062 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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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63070 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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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93010 09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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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05 2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10年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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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28 65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6點、第7點、第13點暨附件四、附表七,並 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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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12 023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暨附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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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41 742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其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計畫摘要表(詳附件二)。
    (三)計畫書:應以A4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五
          十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三
            ),日常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得併入同一年度補助案之作品
            預算項下執行,跨年度維管費用則納入自籌款項下執行。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單位設置公共藝術作品歷年維護管理紀錄與經費。
           (2)公共藝術作品原藝術家同意書。倘非原藝術家進行修復優
              化,除原藝術家同意書,亦應明列藝術家名單及參與意願
              等文件。
          7.公共藝術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
              執行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2)展期起迄日期及預計延長或保留期程。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
          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四
          之一),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
          須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詳附件四之二)。
    申請者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
          審由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
          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
            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
            佐人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
            分之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
          ,視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
          倘有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
          本局複核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
          範本詳附件五、六)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
          一月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
          行成果資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
          畫預算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七)及本局指定之相關
          資料(一式三份)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
          如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
          比例繳回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
          意者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
          規定繳交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 -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本案
            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得
            送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
            定扣點計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
          需求,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
          自作品設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
          延長作品設置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
          結束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
          護計畫及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
            得邀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
            ,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
            行執行成果考核(查核內容詳附件八),必要時得要求受補
            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
              一;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