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348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點附件五、附件六、第10點附件七,並自113年11月1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文化獎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062 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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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63070 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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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93010 09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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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05 2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10年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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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28 65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6點、第7點、第13點暨附件四、附表七,並 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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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12 023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暨附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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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417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及第6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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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71342號 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13年2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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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348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點附件五、附件六、第10點附件七,並自113年11月1日 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
          審由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
          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
            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
            佐人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
            分之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
          ,視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
          倘有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
          本局複核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
          範本詳附件五、六)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
          一月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
          行成果資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
          畫預算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七)及本局指定之相關
          資料(一式三份)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
          如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
          比例繳回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
          意者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
          規定繳交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
          得送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
          定扣點計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
          需求,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
          自作品設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
          延長作品設置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
          結束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
          護計畫及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