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42113號令修正 公布第9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行政人員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其他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民政委員會。
二、財政、建設委員會。
三、教育委員會。
四、交通委員會。
五、警政、衛生委員會。
六、工務委員會。
七、法規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
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