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50802799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
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幹事三人至五人,襄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