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二、本府地政局、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殯葬管理 處人員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派員兼任,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