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51164897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二、本府地政局、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殯葬管理
    處人員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派員兼任,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