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0598326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道路,指大道、路、街、巷、弄;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道路寬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屬跨行政區域之重要道路或具指標意義
    者,得稱為大道。
二、道路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得稱為路。
三、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者,得稱為街。
四、大道、路或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八公尺者,得稱為巷。但寬度達八
    公尺以上、長度未滿二百公尺者,仍得稱為巷。
五、巷內兩旁之通道,得稱為弄。
大道、路或街得依實際需要分段。
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道路寬度未達第一項規定者,得視實際情況需要稱為
路或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所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釘門牌號碼重複、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
二、因道路命名、更名、廢止或其他情形,原編釘門牌已不符實際情況有
    整編之必要。
因門牌整編致人民相關證照須改註者,本府各機關不得收費。

門牌應張貼於建築物之正門左上方或其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