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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7134878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1307074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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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23254797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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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50662144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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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52018410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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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7134878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表-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各項費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直轄 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附表-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