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國字第 1090285290號令修正發 布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學童應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於額滿學校
          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學童,依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但符合前
          款及下列要件者,得優先申請隨其兄弟姊妹就讀:
          1.兄弟姊妹就讀額滿學校一至五年級。
          2.與其兄弟姊妹屬同一戶籍,且弟妹出生時與兄姊設籍同戶籍
            或與兄弟姊妹同時遷入同戶籍。
          3.戶籍設籍基準日為三月二十日,且額滿學校學區設籍滿二年
            。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
          由學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除
          經本局核定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
          籍。
    (四)學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經學校以掛號信件通知後,至遲應
          於六月一日前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
          發;缺額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五)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
          三十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
          名冊依第二款規定排序。但自分發報到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
          ,如戶籍遷出學區者,由區公所通知學校於新生分發名冊予以
          剔除。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
          所提供時,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
          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
          送交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
          實際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
          發時,除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
          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
          讀。但於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
          學校。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依外國學生來
          臺就學辦法與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
          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
          僱用證明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
    (六)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
          分發入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