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國字第110122795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 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新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四、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
          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
          週基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

十一、本補充規定之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未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點費外
      ,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