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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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新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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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
、科任二十節。
(二)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
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三)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九節,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
週基本授課節數為十八節。
前項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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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補充規定之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未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點費外
,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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