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試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8日臺北縣政府北府社老字第0980073216號令修正發布 第 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
    人之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累進
    稅率為百分之六以下,並無下列各款情形者,補助其健保應自付之保
    險費:
  (一)出境二年以上且已由戶政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登記者。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三)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者。
  (四)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政府機
        關編列預算補助者。但身心障礙者未獲全額補助者,其未獲補助
        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指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七二四四0號公告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課
    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七萬元以下,課徵百分
    之六者。
    前項綜合所得淨額之資料,本府經財政部同意後,按月向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取得。並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得提供之最近一年資料為審
    核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