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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作業方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農輔字第1001404392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農林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月1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農務字第09300262061號公告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8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 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原名稱:臺北縣政府委任轄內鄉鎮市公所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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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農輔字第1001404392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附件-臺北縣核發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證明審查表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