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封溪護漁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農林字第1030903600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禁止於封溪護漁區段內從事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以垂釣、設網、撈捕、徒手捕捉、射魚等其他任何方式採捕水產
        動植物,但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其他特殊用途而須採捕資
        源,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嚴禁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成魚、
        魚苗、魚卵等)。

八、民眾發現違反第五點規定者,得敘明事實及相關證據資料,向所在地
    區公所或本局檢舉。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裁罰確定者,依本府相關規定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