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禁止於封溪護漁區段內從事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以垂釣、設網、撈捕、徒手捕捉、射魚等其他任何方式採捕水產 動植物,但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其他特殊用途而須採捕資 源,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嚴禁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成魚、 魚苗、魚卵等)。
八、民眾發現違反第五點規定者,得敘明事實及相關證據資料,向所在地 區公所或本局檢舉。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裁罰確定者,依本府相關規定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