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樹木保護、執行森林以外
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維護綠色資源,特設新北市
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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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認定、廢止審核事項。
(二)建築基地或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之保
護計畫或遷移計畫等相關資料之審議事項。
(三)表揚保護樹木成效卓著人士之審議事項。
(四)樹木保護政策及推動方向基本原則之擬定。
(五)處理其他關於珍貴樹木及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鑑
定、協調、爭議及重大違規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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